医疗救助通知
根据《西安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2013年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及患慢性病造成的门诊费用支出和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支出的总额,扣除个人账户余额(以申报年度12月31日余额为准)后,超出本人年度工资50%以上,导致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报医疗救助。需要申报医疗救助的职工,定于2014年3月3日、4日上交资料、填表。请同志们相互转告。
注:(1)门诊票据资料
门诊票据资料包括符合上述规定的门诊自付费用的发票原件和处方;在药店外购药品的发票原件和定点医院处方;《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病种费用报销单》回执联;《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结算表》回执联等资料。所提供的发票均须与申报病种相关,无处方或发票无药名的,属无效票据。
(2) 住院票据资料
住院票据资料包括《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单》、医疗机构住院结算票据、《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结算单》等资料。
离退休管理处 学院人事处社保科
2013年12月26日